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软件使用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提升版权保护水平,从源头杜绝使用盗版侵权软件,保障我校教学用计算机以及行政办公用计算机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校教学、行政用计算机(包括服务器、笔记本电脑、台式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软件包括用于办公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文字处理、电子表格、幻灯演示等)、病毒防护软件、各教学以及行政单位所使用的业务软件等。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分为软件预算采购管理办法、软件使用管理办法、软件日常管理办法、软件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软件预算、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软件资产采购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二条 在采购前要结合软件资产配备标准、授权期限以及现有同类软件资产存量,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和后续服务等因素,提出配置软件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开发或者投入使用时间,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
第三条 严格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第四条 采购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等。要按照实际需求及有关部门批复确定采购方式。
第六条 采购过程中,要本着勤俭办学、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的需求以及行政办公需求,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归口部门,然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网络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科学论证后确定年度预算,经审批后进行采购。另外追加购买的软件,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网络信息中心必须签署意见。
第七条 要按国家法律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应有学校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八条 已签订的合同、采购招标过程中的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应由专人负责保存,以备待查。采购的文件需要向供应商索取软件授权证书等所有能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并集中存放和保管。
第九条 各类软件(包括预装的系统软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网络信息中心与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第十条 规范软件采购,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第十一条 软件的版权问题存在争议未有最终司法判决的,软件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或其它办公设备安全的软件不得购买。
第二章 软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加强软件的使用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使软件能更好地服务于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
第二条 工作人员在软件使用前,要阅读使用说明,尽快熟悉软件使用方法。
第三条 加强软件知识产权的意识,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第四条 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第五条 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相关的证书。
第六条 单位已有的正版软件,使用者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七条 加强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不得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不得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不得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八条 在软件的使用过程中,如遇程序差错、故障等问题,不能自行解决的,要与供应商取得联系解决技术问题,不得擅自更改程序及代码。
第九条 对有软件加密狗或加密卡的应用软件,各单位要对软件加密狗或加密卡做好保管工作。
第十条 软件日常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为网络信息中心。
第三章 软件日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规范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软件进行登记。凡单价在1500元以上的软件,按《锦州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对软件进行入账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
第二条 软件升级的增值部分,也应及时入账登记。
第三条 软件入账后,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料要由专人妥善保存。如采购单位无保存能力,可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或档案馆代为保存。
第四条 规范软件调拨工作程序,软件的交接、移交必须填写《设备交接单》,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签字。交接过程中如有对软件的卸载和安装,要有供应商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 规范软件报废、报损工作。对使用时间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技术上已经淘汰不能使用的软件,必须填写《锦州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并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签字。将报废的软件、电脑和光盘等实物转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 规范软件资产清查工作。在一年一度的仪器设备资产清查工作中,各单位的软件资产必须按照资产清查相关规定进行清查,明确使用单位、软件用途、领用人等重要信息,必须由领用人在资产清查报告中签字确认。
第四章 软件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对随意下载、安装、使用非正式授权软件的工作人员进行校内通报批评。
第二条 利用工作之便,擅自使用软件进行他用的,应从严处理。
第三条 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软件损坏、不能运行的,应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第四条 对具有保密性软件的数据资料、软件登陆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的,由纪检监察处和安全保卫处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以上规章制度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