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信息管理,保证校园网上的信息安全、文明、健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医学院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信息的管理工作,为二级网站、三级网站提供二级域名和空间,对二级网站、三级网站有监督职能。
第三条 学院主网站的制作维护,信息建设由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
第四条 二级网站、三级网站的建设制作、维护、信息上传、更新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
第五条 二级网站、三级网站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互联网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二级网站、三级网站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负责对本网站信息管理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七条 发布的网站信息严格遵守“谁上传、谁负责”的原则。内容须经过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方能进行发布,对发布信息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要求保管好上传文档记录,以备计算机网络中心审查。
第八条 凡不宜公开发表及国家有关法规禁止传播的各类信息(涉及政治或技术机密的材料等)一律不得上网。不得在网上发表或转载违反国家法律、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和消息。不允许利用网络查阅、复制和传播不良信息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九条 信息管理员不得泄漏网页上传的帐号和密码。如遗忘或不再使用请马上通知计算机网络中心停用。合理运用域名和空间,不得存放与本部门无关的内容和备份文件。
第十条 二级网站、三级网站管理单位应经常更新、浏览本单位或部门的网页,以确保链接正常,内容准确。如发现在害信息或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要及时处理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立即向计算机网络中心和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其它
第十一条 凡预开设电子公告栏、留言版、聊天室等电子公告服务须经过学院计算机网络中心审核、批准,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建立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并设立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电子公告栏、留言版、聊天室等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保存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等纪录的备份和上网用户的记录备份60日。
第十二条 若二级网站、三级网站管理单位提供的网站信息是网络链接点,须经过单位负责信息化工作领导的审核、批准,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认真做好链接记录,以备审查。
第十三条 若发现二级网站、三级网站管理单位提供虚假或非法信息,计算机网络中心立即终止为二级网站、三级网站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并上报学院相关部门。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由二级网站、三级网站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此办法由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