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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学院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管理员   时间:日期:2017-09-09 00:00:0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园网是学院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园网由学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并由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全面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网上资源专管共有。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院投资购买的由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四条  校园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校园网负责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  安全 保护 运行
第六条  除校园网负责单位外,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学校将对这些行为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有关领导审核,由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学院领导审核备案后,由计算机网络中心从技术上开通其对外的信息服务。
第八条  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计算机网络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九条  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十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如果施工现场有校园网设备财产,必须在动工前征求计算机网络中心意见。
    第十一条  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计算机网络中心必须在24小时内向学院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先交由计算机网络中心进行检测,安全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计算机网络中心对校管资源进行管理,各单位、部门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对本级资源进行管理,和对各计算机系统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用户擅自连入校园网,严禁任何非本院人员使用校园网,凡使用本院校园网的其他部门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凡本院教职工均有义务帮助审查校园网上网信息,杜绝涉及国家机密或国家禁止的信息上网。如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计算机网络中心。
第十六条  校园网要设定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各部门和用户如果需要申请电子邮箱服务和FTP文件传送服务的,可向计算机网络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计算机网络中心将为其安排合法的用户名和电子邮箱或者FTP用户名和密码,并定期检查其使用情况。电子邮箱和FTP文件服务一经开通后由用户自行管理,凡涉及此帐号的网络不安全因素及后果均由该用户承担。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岐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九条  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
(一)可向Internet公开的;
(二)可向校内公开的;
(三)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
(四)仅限于本单位内使用的;
(五)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第三章  处罚与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第五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学院有关部门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市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院给予行政处分,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三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中所指出的校园网负责单位为计算机网络中心。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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